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1民初1082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瑞安市开胜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新阳公馆1幢二单元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忠。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77号。
负责人:郭智海。
被告:卢文湖,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开胜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卢文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