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5810号
原告:哈尔滨陆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1号(**装饰材料城1厅40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81320049R(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创界大学生服务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99号绿海花园小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09598X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1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原告哈尔滨陆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创界大学生服务平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哈尔滨陆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陆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