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能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富能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8068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61800X。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男。
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R7BMA37。
法定代表人:曹桂发。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4816元,下余4816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