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金电子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新金电子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公安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1民初385号
原告:哈尔滨市新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下曼街副2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凯,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市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三道街6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新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哈尔滨市新金电子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