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18179号
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乡二道边村六组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11幢G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