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5156号
原告: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11幢G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美,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铁路港大厦A区13楼A1301-130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