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执480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伊甸园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999.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市青龙支行营业室账户予以冻结;并另案于2016年10月24日暂停被执行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尧 刚
执行员 万品儒
执行员 **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