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特677号
申请人:上海尚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上海尚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尚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23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尚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尚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尚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