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968号
原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09号44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25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7.1元,保全费1,293.5元,合计2,990.6元,由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