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新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新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静超,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新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