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710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方正县,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告: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12号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哈尔滨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且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退还原告2394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柳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