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91民催3号
申请人:仙桃市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仙桃信达化工公司)。住所:仙桃市化工园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仙桃信达化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系仙桃信达化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仙桃信达化工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厉害关系人在74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仙桃市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8394540、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仙桃市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申请人仙桃市信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