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新鸿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工业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审理难度大。1.本案仅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就有将近四百页,如果双方补充证据则更多,此外,被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片面无法核实身份,其提交的送货单亦没有上诉人公章核对,故难以查明证据真实性。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应该由中级法院审理。2.上诉人为广东省当地著名企业,本案在广东省影响巨大,且也会对股市产生影响,受到各方重点关注,理应依法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由于疫情原因影响,上诉人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不畅,实体店经营困难,涉诉案件多,现阶段案件不仅影响案件当事人,也受到社会公众的重点关注。如供应商相互挤兑,单方面终止合作,必然造成上诉人生产供应难以顺畅运转,导致上诉人停产停业,在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上诉人为东莞**滘镇首家上市公司,受到各方重点关注,本案理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回应上诉人的管辖齐全异议申请,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621085.46元,尚未达到中级法院的管辖标准。且,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滘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萧稚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