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13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工业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1761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8月10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8040.66元、利息7968.51元(暂计)、受理费1033元、**履行利息1589元(暂计)。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外,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查询财产情况,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