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绿苑园艺有限公司

台州市绿苑园艺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04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绿苑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亭屿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里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绿苑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台路民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绿苑园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2000***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4执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陆金镔 执 行 员 应 益 执 行 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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