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652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
被告: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9号恒泰大厦901卡-911卡、1001卡-101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0311XA。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与被告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2022年12月4日,原告***以与汉普公司没有很大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