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民申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7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开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产业开发区M1-4地块(海源中路中段)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昆明鸿鑫档案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028号昆明开关厂高新园区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云南云岭开洋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青山基地叁斗钢铁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开洋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鸿鑫档案管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云南云岭开洋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