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40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其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4)5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56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56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在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9072元。2014年3月1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56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7月15日向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该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为**补缴住房公积金9072元。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56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四年三月五十七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4)5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