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9151号
原告:***创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升辉国际装饰集聚广场内新木业厅****。
法定代表人:夏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鑫,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卫士(苏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div>
法定代表人:马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卫士(苏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创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方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