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智造文化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制造文化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036号
原告:成都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红,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秋,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智造文化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第8层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庄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李姊,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原告成都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曲江智造文化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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