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不当得利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5民特197号
申请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金雨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019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科技产业孵化园银滩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20000MJY08753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教务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系***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申请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申请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