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3民初298号
原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256号2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903966627。
法定代表人:***,男,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金雨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0196J。
法定代表人:***,男,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