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3民初6149号
原告: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天赐街**(507)。
法定代表人:李洪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琳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被告: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顺通路李桥段**-96/div>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苏凤君,该公司工程经理。
被告: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div>
负责人:叶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娇
审 判 员 皮晓赛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