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沙中路81-83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下城区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开源路1号1幢159室。
法定代表人:蒋善,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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