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小沙中路81-83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庄**、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0元,由原告***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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