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185849.14元,并负担诉讼费2008.5元、执行费2687.7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舟山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舟山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均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当中,对于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优先受偿的部分不动产,本院也已经转交相关材料给宁波中院,宁波中院已经收悉,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宁波中院认为暂不宜处置,且已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2辆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名下还有小额存款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截至2022年7月5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85849.14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3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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