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2479号
原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沙中路8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2909749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787169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旖旎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