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902民初1413号 原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沙中路8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2909749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的LPR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的职工。2022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要求借款6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和归还时间,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300000元,并于次日向被告支付300000元借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被告原任原告单位总经理职务多年,原告欠付被告应得的工资及被告个人垫付的部分款项,其中2021年9月28日,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确认,由被告垫付的2019年-2020年员工年终奖与年卡发放,由和******工地发放,共计260000元。2022年1月4日,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以抵销被告垫付的款项及被告应得的工资,后原告仅同意支付300000元。被告认为,本案名义上为借款,实际系被告向原告领款,现双方互负债务,被告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将260000元债权在本案中抵销,差额40000元,被告愿意支付。 针对被告要求抵销的辩称,原告认为:被告主张的260000元债权,原告不认可,涉及的款项不能证明系其个人垫付,且和***工地原告与***之间的内部结算尚未完成,故不同意被告要求抵销的主张。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原任原告单位总经理职务多年。2021年9月1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一份说明,载明:“***2019年-2020年年终奖与年卡发放,由和******工地发放,共计贰拾陆万元”。2022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条载明:今借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0元。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后经公司财务审批,暂借300000元,次日,原告将30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 2023年以来,原、被告就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原告需向被告补足2009年至2022年9月的劳动报酬2650126元,未包含本案涉及的300000元和26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入账通知等、被告提供的说明、(2023)浙09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9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提供了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而被告辩称案涉300000元系被告向原告的领款,以抵销被告垫付的款项和应得的工资,又在认可该300000元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与260000元债权进行抵销,被告的该辩称前段“领款以抵销”是一种债务清偿,后段的“抵销”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抵销,因此被告的辩称意思表示不一致。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明确系债权债务抵销,而被告主张的260000元债权虽有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说明,但现双方对该款项是否系被告个人垫付存在争议,被告未能进一步举证,即被告请求抵销的主动债权存疑,双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相关判决书也只对出具说明进行了事实表述,且说明中“由和******工地发放”,涉及其他人的利益,对抵销也构成障碍,故被告要求抵销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舟山市大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从2024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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