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40号
原告: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富华路南、体育场东路西、西城组团三、B2幢0单元-1层7。
法定代表人:代建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富景家园小区南四东路广胜街。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知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宿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