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603号
原告: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富华路南,体育场东路西,西城组团三,B2幢0单元-1层7。
法定代表人:代建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富景家园小区南四东路广盛街。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职务不详。
原告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田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煜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