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一、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财保16号之二

申请人:**一,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黄莉,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富景家园小区南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692640403M。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黑0603财保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黑0603财保1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账号为62×××36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3×××08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账号为62×××36存款210000元的冻结及对被申请人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3×××08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账号为62×××36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二、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3×××08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江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程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