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财保16号
申请人:**一,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黄莉,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富景家园小区南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692640403M。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账号为62×××36内2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编号为202007-26-05-02的保单保函(担保金额2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账号为62×××36内2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江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