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初1077号 原告: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富华路南,体育场东路西,西城组团三B2幢0**-1层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绥芬河市双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