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81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安达市晟顺建筑材料商店。
经营者:***,女,住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达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安达市晟顺建筑材料商店与被告黑龙江营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安达市晟顺建筑材料商店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晟顺建筑材料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达市晟顺建筑材料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00元,由安达市晟顺建筑材料商店负担。
审判员*巍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