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02民初3450号
原告:绥化市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融府康城小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郅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哈尔滨远航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凯旋广场****。
第三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绥化市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第三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绥化市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绥化市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