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昊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281执异26号
案外人:***,男,汉族,住安达市安虹街。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达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达市。
被执行人:钟富,男,汉族,住安达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达市老消防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钟富、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了(2019)黑1281执恢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安达市交通银行账号236000610018170274235)存款250.000.00。案外人***因此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被执行人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达市交通银行(账号236000610018170274235)的存款系案外人所有的工程款。现安达市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该笔工程款进行冻结。法院的查封侵犯了案外人的财产所有权,故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案外人的请求。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1执恢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据二、合作协议;证据三、五项工程证明;证据四、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单。证据五、支付凭证;证据六、证人证言。
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冻结款项为工程结算款。该工程系案外人实际施工完成,该工程款案外人所有。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1执恢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00元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原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