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监22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旭东建筑维修装饰工程队。经营者:**。
原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新兴街11委。
法定代表人:刘永全,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洪军,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审上诉人**、**和、安达市旭东建筑维修装饰工程队、黑龙江金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吕洪军合伙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黑06民辖终5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伍 洋
审判员 朱峰娟
审判员 王鹏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