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万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四初16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00号
原告:***,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周健,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泽彬,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龙,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万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琼
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
人民陪审员  董晓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