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

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与恩平市辉腾石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85民初1215号
原告: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永达一路13号2幢。
法定代表人:XX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恩平市辉腾石材厂(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住所地:恩平市沙湖镇扁冲村民委员会大楼南侧十三岭。
本院审理原告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辉腾石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为:考虑被告经营困难,将被告应付工程款调减为15000元,不再要求被告赔付欠款利息,被告已经于2016年10月10日履行了上述付款责任,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