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

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03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关于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03执20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