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

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3民初565号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永达一路13号2幢。
法定代表人:黎春雷。
委托代理人:***,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已提供其自有粤JM××××小型普通客车、粤J8××××小型普通客车作为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财产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名下粤JM××××小型普通客车、粤J8××××小型普通客车。
二、在4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