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

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2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冈区美华路2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551663732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永达一路13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4379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电力工程输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开平达宇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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