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3116号
原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恩,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市高昌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莹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朝梅
书 记 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