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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青海勤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288号 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40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勤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1号楼71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勤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