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0103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欣兆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宋瑞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琼,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欣兆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青0103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欣兆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6830.55元、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2038.5元、保全费203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628元,合计186527.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欣兆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于2018年4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50000元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103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冶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