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民初976号
原告山西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安林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羽、刘雪花,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谊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45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鑫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艾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冯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