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0176号
原告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智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柏林,被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正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在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后,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45天支付,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自2015年9月29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尾款支付日期应为2017年11月12日之前。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484.47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7年11月13日,利息计算标准由本院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5日,宣正建筑公司(买方、委托方)与太空智造公司(卖方、受委托方、曾用名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温材料(发泡水泥复合板)销售(加工承揽)合同书》,记载:“项目名称:2015年公交集团老旧场站改造工程八标段阜成门公交站场;合同范围和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国家规范及乙方产品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对本合同项目中的保温材料(发泡水泥复合板)产品进行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对加工后的产品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提供附带安装服务;合同价款:106171元;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50%的预付款,结构及拼缝全部完成,交付总包后,支付到合同价的95%,剩余合同价的5%作为质保金,余款待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后,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45天再支付完结全部工程款(即100%)。”2015年9月28日工程竣工,经双方结算,尚有7484.47元未付。
一、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484.47元及利息(以7484.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媛
书记员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