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6890号之一
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委会东350米。
法定代表人:马玉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二明,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12幢3层3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隆,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聂玉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超,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连,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恒公司)诉被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久恒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久恒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久恒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卫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焕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