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融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4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12幢3层3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38.04元,减半收取3919.02元,由上诉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京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