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77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0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12幢3层330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京0106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宣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金额不足额,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核实,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6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燕 君